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质押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质押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质押权的法律问题,是我们在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织等进行借贷的过程中常见的。当我们设立质押权的时候,我们需要的设立条件以及在质押质押过程中出现相关的名词,作为当事人的您,对关乎您切身利益的质押权是否有彻底的了解呢?的我们将为您解释质押权的设立条件和质押的相关的名词。一、质押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二、质押的名词解释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上就是我们对质押权的设立条件和质押的相关的名词的解释。质押权的设立和抵押权的不一样,质押权要成立就必须交付,不交付的话就不能生效。质权的设立关乎您的切身利益,您需要对其有基本的了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离婚协议不履行需要怎么处理?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


·交通肇事罪怎么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罪怎么适用缓刑?一、交通肇事罪怎么适用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


·法律规定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但是很多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不高,导致很多人在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但是很多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不高,导致很多人在城市上买不起房屋只能选择去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而言在一些一线或者二线城市租房也很......


·公司要求调岗,劳动者如何处理?
      公司要求调岗,劳动者如何处理?一、公司要求调岗,劳动者如何处理?1、劳动者若对调整工作岗位不同意,应当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应该用......


·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什么?
      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什么?一、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什么?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


·网络诈骗主犯从犯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网络诈骗主犯从犯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广泛使用,为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网络诈骗有时就发生在我们......


·银行本票有效期是多久?
      银行本票有效期是多久?在实际生活中,企业之间或者是单位之间的经济结算除了转账、现金和汇款之外,还有一种结算方式就是本票结算,本票结算和其它......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起诉可以增加新内容吗
      不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除非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不可分割,法院才会同意增加诉讼请求。对劳动仲裁不服,向法院提......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在参加工作之前,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的雇佣合作关系,也确保我们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


·工程质量事处罚措施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处罚措施是什么?规定工程质量事处罚措施是为了警醒那些想要投机取巧、见色好利之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严厉的惩处有利于增强建设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