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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

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肖像权与名誉权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却是两个不同主体的区别。前者的主体为自然人的肖像,而后者则是自然人。名誉权与肖像权也是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一对法律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一)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权。(二)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是无形的,无具体物质载体;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体物质载体。(三)内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四)是否专有不同。肖像权属于专有权,对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肖像权人所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誉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被名誉权人所支配和专用,因此,名誉权不属于专有权。(五)转让上的不同。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肖像权受到侵犯后,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减少,如带来职务地位受损、经济收入降低、精神负担加重等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关的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件后果进行处理。相关的犯罪人员应及时的停止这类侵权行为,对相关的侵害对象进行相关的赔偿。我国的判决机关根据相关的案情,予以相关的判决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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