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般情况下规培违约金怎么算?


  一、一般情况下规培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当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合同的也是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的,如果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约行为后,也是会给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所以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以及解除合同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鉴定标准及量刑在生活当中,我们都会因为一些口角而和他人发生一些肢体上的冲突。在这当中,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对于人身损害,分......


·零口供认罪都有哪些过程、什么样的法律依据?
      在当今的社会中,犯罪案件的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案件的办理后破获也成多元化发展。许多犯罪分子以为不招认或者零口供就能躲过法律的制裁,但法网恢恢疏而......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有哪些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有哪些?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


·如何应对起诉离婚和注意事项(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
      如何应对起诉离婚和注意事项(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1)、准备好诉讼证据;对多数的当事人来说,都是第一次诉讼,并没有......


·扣奖励工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扣奖励工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哪些?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会发生许许多多的麻烦事,那么当我们自己身处于这些麻烦事情的时候,比如诈骗,被盗窃,当我们......


·申请国家赔偿的单位有哪些
      由于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的案例,很多人因为误判白白坐了很多年牢,或者无缘无故承受了很多不该有的惩罚。所以一般要是遇到这种情况,......


·土地使用权撤销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撤销的程序土地使用权的撤销也叫国有土地的撤销。在一些情况下,国家会把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土地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回。但是土地使用权......


·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一、青岛二套房新政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青岛二套房新政规定是怎么样的?青岛二套房首付比例(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