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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是环境污染责任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殊表现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是环境污染责任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殊表现,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有其特殊性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司法研究都要关注环境污染责任实际情况,而不能将其作为普通的法律责任来一概论之。为了您能够更直观的了解环境污染责任我们特地对环境污染责任进了一些整理。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以及免责
  1、《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1)排除危害;
  (2)赔偿损失。
  2、《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6)赔礼道歉;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被侵权人过错;
  (3)其他免责条件。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
  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4、需要注意的责任区分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无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其内部的责任份额划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是法律赋予环境污染责任的一种特殊的表现方式,正是因为这样的特殊使得环境污染责任具备了特殊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无论是怎样的法律责任最后都要归结到法律义务的承担,因此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义务作为环境污染责任承担者应该咨询的专业律师,以免自己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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