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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异议权的概念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异议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的异议权的概念是什么?
  
  异议权是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加工的征信产品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除此之外,民事权利包括:
  
  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异议权也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了,有不同的声音才能知道怎么做是对的,这样浅显的道理大家都应该知道。即便是对民事法院的判决结果,上诉权保障了当事人的异议权。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异议权肯定也要依法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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