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丈夫的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孩子合法吗?

一、丈夫的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孩子合法吗?
  
  合法,但要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遗嘱的格式
  
  (一)、本人身份的说明
  
  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 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四)、本人财产的说明
  
  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五)、本人保险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八)、签名及日期
  
  三、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
  
  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二)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立遗嘱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合法的立遗嘱,在立遗嘱的时候就要把自己的个人财产拿来进行分配,只要自己是在合法的情况下立的,那么在世的人就应该要遗嘱来进行分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海事海商顶级律师费是多少
      海事海商顶级律师费是多少?现如今,一场官司的输赢,会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相当关键的因素非律师莫属。不同等级、不同事务所的律师收费有着悬殊......


·产假期间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么
      产假期间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么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


·一、醉驾要做几次笔录?
      一、醉驾要做几次笔录?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不限次数,直到事实查清。2、从司法实践来说,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作的讯问笔录,为了保证供述的稳定性、......


·在我国打群架公安会怎么处理
      打群架的这种情况大多数还是发生在青年人和未成年人群体当中多一些的,因为有生活经验的成年人都知道打群架对解决当前的事情没有任何帮助,打群架已经......


·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哪些?一、在民事诉讼中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哪些?《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


·员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可辞退
      员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可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醉酒的发生肯定会涉及有关处罚,那么,醉酒吹气500处罚?
      醉酒的发生肯定会涉及有关处罚,那么,醉酒吹气500处罚有哪些,处罚的标准一方面是由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定,另一方面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来......


·因在实习期大四签劳动合同算不算工龄?
      劳动者在单位实习期间应当算工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起诉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起诉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一、起诉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办法有哪些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办法有哪些一、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办法和流程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申请人准备的材料有:股东的身份证件;股东的出资比例;注册资金;拟订......


·故意的结果犯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故意的结果犯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怎么样的?既遂犯是指满足如下特征的犯罪: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