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两高一部换押制度?
一、什么是两高一部换押制度?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二、换押和通知程序
(一)换押程序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程序
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三)送达方式
《换押证》和《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入移送机关或者接收机关办案期限,接收机关签收邮件时间为收案时间;传真送达的,应当随后将原件及时送达。
三、《提讯提解证》的办理和使用
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时,应当在《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上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看守所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换押后,看守所凭接收机关的《换押证》在其《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对羁押期限变更的,不需要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但需在《提讯提解证》上注明新的法定羁押起止时间和变更原因,所标注内容应当与《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中内容一致。
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凭第二审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提讯提解证》对被告人进行现场提讯或者远程视频提讯。其中进行现场提讯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出具有效工作证明。
对超过《提讯提解证》上注明的法定羁押起止时间,没有《提讯提解证》,或者《提讯提解证》中注明的提解出所情形不符合有关规定,办案机关要求提讯或者提解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或者提解。
四、超期羁押责任
凡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造成超期羁押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办案机关有关负责人员的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五、法律文书制作
执行上述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行制作(具体式样附后)。《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通字〔2012〕62号)中的《换押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讯提解证》不再使用。
对于换押制度通俗的来讲就是在不同的执法机关或者是司法机关在转移嫌疑犯的时候要填写换押证,在换押证上还必须将换押的时间和地点填写在证件上,这样是为了保证不会出现押送错误或者是出现找不到犯人的相关的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后可以卖房子吗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后可以卖房子吗?房屋他项权证过期后是不能卖房子的,根据民法典,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
·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怎么办
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
·个人债务的起诉流程有哪些?
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流证据、被告递交辩论状--开庭审理、质证、争辩--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然后执行判决。起诉前要......
·职务侵占属于自诉案件么
职务侵占属于自诉案件么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法院审判的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起诉,人民法......
·聚众打架斗殴派出所扣留多久?
聚众打架斗殴派出所扣留多久?由于口角上的冲突或者是一时的冲动,打架斗殴的行为总是难以避免。派出所对于打架斗殴的处置一般都是进行调解与一定标......
·一、驾驶人员醉驾血检流程是什么?
一、驾驶人员醉驾血检流程是什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办公楼租赁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现在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没有自己的厂房,而是选择租下商务写字楼的一层或几层作为办公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办......
·合同诈骗罪特别巨大数额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特别巨大数额怎么规定的一、合同诈骗罪特别巨大数额怎么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
·公司法人死亡变换法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之后,将在一定的期限之内,享有公司法人的身份,但是并非是所有的企业单位都可以自然消亡,也存在着在存续期间,被其他的单位兼并的情形,......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患者虽出现不良后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