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
  
  
  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有人主张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强制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有人主张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应当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取得股权,取得股东身份资格。
  
  
  2、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应当享有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不能够主张股权共有。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符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股权作为家庭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夫妻只能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分割股权本身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3、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也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本人向公司主张,股东的配偶不能依据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从而在离婚时取得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地位。
  
  
  4、从民商法律分析。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
  
  
  5、对股东配偶离婚时的利益保护。
  
  
  首先,股东应负有向其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其次,在股东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按照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即可;第三,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按照公允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或拍卖。
  
  
  二、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同一家公司有股份的话,在离婚的时候根本不涉及对于股份的分配,只需要分割两个人的股份所取得的共有财产即可。常见的都是丈夫或妻子在某一家公司有股份,可是另一半根本就没有权利强行要求分割股权,婚后用股权所获取的这些收益才是共同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p2p网贷细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p2p网贷细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一、《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


·并购基金资料的清单
      并购基金资料的清单并购基金资料清单一、并购主体资料(BidCo)1.并购方股东背景、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2、并购架构设计,以及为并购设......


·小孩2岁后离婚抚养权归谁
      小孩2岁后离婚抚养权归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是必须的
      在劳动工作的过程中,总有人会因工作而受伤,这就是您所说的工伤,工伤的确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工伤确认劳动关系必须存在,没有看懂关系......


·非法集资法人自首员工如何处罚?
      非法集资,相信您对这个名词是有一定的了解的,非法集资,顾名思义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集资就是筹集资金的意思,非法,就是某单位或者是个人通过非......


·离婚房产变更银行变更贷款人信息能不能办理?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房产,且该房产也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也应进行分割。对于房产,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将房产......


·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该怎么归责
      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该怎么归责一、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该怎么归责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


·确认隐名股东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
      确认隐名股东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


·2023裁员劳动赔偿和补偿是一样的吗
      裁员劳动赔偿和补偿是一样的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民事诉讼有逾期时间吗
      民事诉讼,像是关系到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案件,比如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商标、专利权的诉讼、企业拖欠工资等等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那么在一般......


·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如果一个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了,或者由于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以及公司内部分立解散等原因被注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