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试用期完离职扣一半工资合法吗?

试用期完离职扣一半工资合法吗?试用期完离职扣一半工资是不合法的,依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试用期辞职提前几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员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工资的具体支付时间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执行,或者离职之日一次性结清。因此,试用期辞职无须提前30天,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劳动者工资。三、试用期福利待遇有哪些1、劳动报酬方面:首先试用期内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往往都是比转正之后要低一些的,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话也是可以按照转正之后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但此时的劳动报酬,最低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也不得对于本单位同一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标准或者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当中具体约定的工资报酬的80%。所以这里就是有选择的,在保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指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工资数额的80%来支付。2、因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尚不属于单位的正式员工,而这个阶段劳动者的流动性也是很大的,而单位为了减少自己的麻烦,同时也是为了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往往就会与劳动者约定在转正之后才为其购买社保。但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的规定来看,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那么单位就负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也是需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3、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时间,同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要是在试用期内,双方仅仅是单独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的话,则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往往会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而此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也是不成立的,具体的试用期期限会直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单位考虑到并非是所有的职员都可以适应职位的需求的,故而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可能会与职员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职员可以选择辞职,但是单位不得无故辞退该职员,对于无故克扣工资的,职员可以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吗?
      我国法律对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吗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两者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不管是服务期还是劳动合同期限,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有一定的使用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有哪些一、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PE会附带......


·员工被行政拘留能不能被辞退
      员工被行政拘留能不能被辞退一、员工被行政拘留能不能被辞退单位以员工被行政拘留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什么区别
      土地征用和租用的最主要区别:征用具有行政强制性,而租用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1、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


·离婚前共同债务婚后如何处理
      离婚前共同债务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


·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时代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建筑拔地而起,面对这样的高楼大厦,人们关注的不止它给这座城市添加了一分繁荣,关注的可能......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以什么为准的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以什么为准的一、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准。合同开头和......


·物业费不交几年会起诉?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费是按月交纳还是按年交纳,一般认定应该按月支付,如果没有支付,物业公司履行了催告程序也就是通知业主来交物业费,业主还是不......


·最新委托辩护规定的范围有哪些?
      最新委托辩护规定的范围有哪些?一、最新委托辩护规定的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


·不构成伤残等级车祸怎样赔偿
      不构成伤残等级车祸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


·新婚姻法一方全额买房加名字离婚如何分割?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现在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们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当然也包括自由的离婚,丝毫不受其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