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门,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现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交通事故私了不报警可以吗?
      一、交通事故私了不报警可以吗?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一定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那些车辆剐蹭等轻微类型的交通事故,是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流程是怎样的
      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流程是怎样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流程是怎样的?一、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准备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人员将到期日前十日的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出库......


·法定继承人不动产分配协议书内容是什么?
      法定继承人不动产分配协议书内容是什么?一、法定继承人不动产分配协议书内容是什么?1、首部(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


·抵销权中的同种类债务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抵销权中的同种类债务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赔偿是什么诉讼?
      当代社会,对于普通的赔偿您都是比较清楚了解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了我们的利益,也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实际上......


·打架互殴怎么处理都有哪些处罚
      打架互殴怎么处理都有哪些处罚?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国家的治理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依据。打架这类事件是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和平和他人的身体健......


·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包含哪些
      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休流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


·孩子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孩子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还不上信用卡公安机关有可能会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


·在我国工伤认定中止后应该做些什么?
      在我国工伤认定中止后应该做些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


·法院判决离婚多长时间
      您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夫妻离婚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的表现情况可能比较多。那法院判决离婚多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