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摔倒谁负责?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三、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来说,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或者组织者保证其服务设备、设施符合人身安全保障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过程本身应当是安全的,不能有不安全因素;防止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四、超市负责的情形如果当时超市没有采取措施防滑、作出必要的提示,而老人对自己摔倒没有过错,超市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如果超市在保险公司投有公共责任保险,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超市赔偿。五、超市不负责任的情形如果是因为老人自身的原因,可能是突然晕倒,或者是其他的情况摔倒了,那这种情况呢,并且超市也提供了相应的救助措施,这种情况超市基本是没有责任的。六、老人在进行维权时应当采取的行为老人维权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对于自身有没有过错要有正确判断,提出恰当的请求。张绪纯法官认为,首先双方要进行合理协商,家属情绪不能过于激动。其次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被侵权人要保留摔伤及诊治过程中的核心证据。如果证据欠缺,老人的权益也得不到维护。法官建议,首先事发后应及时在现场用手机拍照或录像,其次要拨打110报警,双方在派出所留存笔录等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医药发票也应保存好。虽然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该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有一种误解是老人只要摔倒了,管理者就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不是所有责任都由管理者承担,因此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出入公共场所要注意安全,避免摔伤,诸如人多拥挤的地方尽量不要前往,外出时最好有成年亲友的陪伴。有的老人独自去超市,带着众多物品,坐电梯或下台阶很容易出现危险。有的老人行走不便却在雨雪天出行,都增加了自身摔倒受伤的可能性。综上所述,针对老人超市摔倒谁负责这个问题,应该先从原因出发,找清楚是超市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老人摔倒,还是因为老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自己摔倒,如果是前者超市将会负责,如果是后者超市是没有责任的。同时在遭遇该种纠纷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以便为日后有可能的诉讼提供证据支持。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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