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故意伤害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

故意伤害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故意伤害罪办案程序如下:(一)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二)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公安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检察院择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定罪量刑意见后由审判长宣判。(五)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申诉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被告被移交到监狱服刑;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无罪的,当庭释放;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就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被告被移送到服刑监狱服刑。(七)如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要求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法庭将一并审理。二、故意伤害罪会判多少年1、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2、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法律也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后,也是会根据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处罚的力度,那么在侦破案件时,也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理和调查,当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后,也是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夫妻双方离婚必须给抚养费吗?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上面,就在孩子抚养费的争夺上。现在很多家庭就有一个孩子,谁都想直接抚养。按照规定,不承担直接抚养......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有多长
      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的医疗事故诉讼纠纷根据纠纷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股权转让后增资扩股需要准备的材料
      股权转让后增资扩股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增资的材料增资所需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行政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吗?
      行政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吗?一、行政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吗?是没有的;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必须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不主......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


·济南离婚财产律师费收费标准
      ?济南离婚财产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省政府或市政府根据市场的情况颁布政府指导价,所以并不是全国所有地方的律师收费都是一样的。离婚官司是......


·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人们将钱借给别人后,如果到了还款期未能偿还,对方赖账的话,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维权。找三方机构调解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类属于......


·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
      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


·起诉离婚撤诉怎么处理?
      起诉离婚撤诉怎么处理?1、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吗?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


·离婚开庭前被告做哪些准备?
      一、离婚开庭前被告做哪些准备?离婚开庭前被告需要准备的有:第一,阅读原告起诉状内容,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准备好答辩状;第二,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