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盗墓多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盗墓多大罪?盗墓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盗掘古墓葬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内涵认定一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其一,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司法实践中对于私自挖掘地下文物的行为认定为“盗掘”不存在疑义,但是对于盗掘内水、领海中的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定性,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特别是,我国南海管辖海域内,水下文物遗存丰富。当前,盗捞南海水下文物较为猖獗。为强化对水下文物的特别保护,《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二,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践中,一些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非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尚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行为人先于文物考古工作者发现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例如,长沙汉王陵系列盗掘案,被盗的古墓群在被盗掘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从被盗出的文物资源分析,认定是汉代王陵墓群,后相继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避免争议,《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专门作了规定。二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包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实践中,对于“古文化遗址”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将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在内,故对于将上述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从其整体中挖掘、凿割下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经研究认为,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宜作上述广义理解。主要考虑如下:(1)《文物保护法》第三条明确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与“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并列,不宜再将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纳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实质上是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没有必要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因此,《解释》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于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整体或者可移动部分的定罪量刑问题,《解释》第十二条作了专门规定。对盗墓的定罪不单纯的取决于具有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这些古墓葬,在有些思想特别落后的这些农村地区,部分人荒诞的配阴婚的想法导致有一部分的普通墓葬也被他人所偷盗,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是按照盗墓罪来处理的,因为法律上规定的还有偷盗、侮辱尸体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换土地使用证费用标准是多少?
      换土地使用证费用标准是多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的费用: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要看这土地使用性质,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自办理完毕房产证......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怎么办?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怎么办?当事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怎么办?通常,当事人可以依......


·公司注册地址新规定、注册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公司注册地址新规定、注册的详细流程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经过修改,对公司的设立门槛进一步的降低,一元钱就可以设立公司的口号越打越响,很多人就......


·合同到期后继续上班公司需要支付赔偿吗?
      合同到期后继续上班公司需要支付赔偿吗?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政府也都在加紧征地工作,其中必然的要牵涉到征地补偿的问题,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利......


·关于放火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故意放火能够导致社会治安的破坏,并且故意放火能够让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那么对于我们国家关于放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根据刑法的规......


·一、因交通事故去世之后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一、因交通事故去世之后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试用期辞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辞职需要赔偿吗1、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2、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


·一、法律规定离婚共同财产怎么查?
      一、法律规定离婚共同财产怎么查?法律规定离婚共同财产只能由法院去查,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自己可以私下进行调查,个人调查财产可以调查对......


·申请法院移送管辖跨省的情况需要多久
      申请法院移送管辖跨省的情况需要多久跨省移送管辖时间是几个工作日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异地审判管辖问题提供了条文依据,从......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条件是什么?1、主体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