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有哪些

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有哪些只有在法定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您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那么,在法律上,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有哪些呢?在满足了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后,您还应该先将违约金计算一下,这样更能事半功倍。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一、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有哪些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一般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另外,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二、违约金数额如何计算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上述就是对违约金的支付条件的详细介绍,如果确认一方构成合同违约的话,此时就要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这个违约金数额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也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担保法》解释30条的内容是什么?
      担保法解释30条的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


·实践中到底什么是工伤认定
      提到工伤认定,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一般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确认构成工伤范围的,那么才......


·一般要怎样放弃房产继承权?
      一般要怎样放弃房产继承权?一、一般要怎样放弃房产继承权?步骤1:弃权人本人需要携带着身份证、户口簿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弃权人和被继承人的亲......


·凉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在我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往往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同时,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国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


·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土地使用证是什么1、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


·对于假离婚转移财产如何行使撤销权?
      假离婚转移财产如何行使撤销权?假离婚夫妻转移财产撤销权法院可以执行的。假离婚成为社会中普遍推卸债务、妨碍正常公证执行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债务纠纷......


·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
      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


·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适用有哪些
      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适用有哪些规定?我国民法当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已经相当的详细了,诉讼时效其实就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以后,如果......


·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


·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一、经济适用房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