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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第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的侵害主体是股东。即必须具备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审判实务,股东资格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定: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合法继受公司股份、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在公司登记机关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比例而享有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权利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第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法》也确认股东诸多法定权利,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股东滥用权利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也是《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促使股东依法、正当行使权利。第三,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第四,行为结果是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损害后果,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第五,损害后果与股东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股东权利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司法实践中要求只要股东存在权利滥用行为且客观上造成了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即应认定其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过分要求有证据证明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二、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责任股东以不正当或者不合理地方式控制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义务和逃避契约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此时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追加股东为债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滥用行为具体可表现为资本显著不足、人格高度混同、过度控制和不正当支配等方面。但公司股东为自身利益主张、债权人明知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仍然与公司交易、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形,则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现如今,正因为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和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已经限制了股东的权利,所以股东侵害债权人的案例相对来说是比较少见的。而且,各位股东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企业的债务原本就应该由企业来偿还,如果自己故意去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追认该股东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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