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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普通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所述: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理并给出决定。但根据其案件的复杂性,涉及方面,公诉方,被诉方的情况,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等,根据具体事件的不同其审理期限不同,通过划分节点可以分为,二十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半月、三个月或者三个半月、四个月或者四个半月、五个月或者五个半月、九个月这几个不同的时间节点。下面就具体情况详细描述一下具体分类情况。一、二十日案件审理及其简单,责任及其明确,不需要过多的调查取证就可以做出决定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在二十日左右就可以做出决定的,基本上走最简便的程序二十日就可完成审理。二、一个月或者一个半月一般应用在最简单程序审议的首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有关部门监禁的首审刑事自诉案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的限期都是一个月,做多不可以超过一个半月。三、三个月或者三个半月在上述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审议程序规定基础上如果还同时有民事案件的,通过相关领导的审核通过后可以酌情增加两个月的时间。四、四个月或四个半月就是1(1.5) 2
  1=4(4.5)个月。这个适用于有几个特殊情况的案件,即案件发生在道路,铁路,航空,航海等各种公共出行方式都不好到达的穷困山区,距离遥远的山村等一些偏远地带的情节恶劣不好解决的案件、实力雄厚犯事严重,人员众多已经形成规模的团队案件、同一团伙在多省市连续发生刑事案件且情节极其严重的、违法波及的范围特别大,不好调查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以上案件,可以通过多地区逐级的最高级人民法院决策或同意,其审理期限可以在之前的基础上延长至四个月或者四个半月。五、五个月或者五个半月就是1(1.5) +2+1 +
  1=5(5.5)个月这个是如果最高级的人民法院所接受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通过最高级的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肌一个月的时间。六、九个月就是6 +
  3=9个月,这个是应用在走最简单的审理程序的被申诉人没有被关押的首审刑事自诉案件,这个为六个月,经过人民法院领导人的同意可以在原有的六个月基础上再增加三个月。所以最多有九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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