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审终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所有不同类型的诉讼当事人如果在一审终审后对案件的结果还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再次审理这个案件的,不过不同的申请时间上和范围都不太一样,下面给就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再审什么样的情况就不能再次申请了。一、如果当事人符合这些条件中的一种就可以申请再次审理:1、原来的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章的行为,并且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可以申请再次审理;2、之前的审判后找到了新的证据可以证明之前审理的结果是有问题的,可以再次申请;3、之前判定结果的证据不足,而且有证据显示和判定结果存在很大矛盾的,可以证据情况进行重新申请;4、原来的审判主要是依据变更或者一些已经没有的是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的;5、在之前的审理中出现了矛盾点,但是依然进行了审判;6、审判过程中有食失误,会有有影响结果公正的事情产生;7、原来的判决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造成其他人也受到牵连;8、能够拿出证据说明之前的调解过程中存在违法的行为,或者协议中有不合符法律的条款;9、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公正公平,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一般会有受贿贪污等情况的发生。二、当然也会有特殊的情况法院就不在受理案件了,一般不再受理的情况都是相关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1、申请的主体不符合再次提交申诉的主体条件,可能会存在与本案无关的人再次提出复审;2、复审是有期限的,有过超过期限就肯定不能再次申请了;3、虽然之前有审判,但是审判结果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4、已经多次申请再次审核案件,已经审核过或者驳回过的这种情况是肯定会在驳回了,所以不要同一个案件多次申请复审;5、人民最高法院已经驳回了申请决定了不在审核该案件,这种情况通常情况下是在审理案件的证据不足,审理的意义也不大,或者申请者本来的就有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就算再次审理也不能改变案件的结果。法律本身还是保护个人的权益的,所以当真的遇到不公平的待遇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让他们帮你做案件的进一步分析,不要盲目的一直在申请复审,最后错过了最佳时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交通事故抚养费计算是怎么样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各个地方交通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每年死亡人数不计其数,男女老少都有,特别是未成年人要居多一些,因此政府应该要大力宣传交通......


·超生被辞退可以获得赔偿吗?
      超生被辞退可以获得赔偿吗可以,超生不属于法定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这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


·抵押担保与动产质押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抵押担保与动产质押的区别主要是什么?1、担保物设立生效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和动产质押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担保财产。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是什么
      在实践中,个人之间借款有时也许不会约定借款利息,但一般会约定还款期限,可往往在还款期限到来时,会出现债权人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这......


·非婚生子女可以追讨以前的抚养费吗?
      一、非婚生子女可以追讨以前的抚养费吗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追讨以前的抚养费需要看父母有没有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没有的话是可以进行追讨的。“夫妻......


·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可以办理吗
      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可以办理吗土地使用证是我国公民,在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时候,应该办理的重要证件。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国家的一些相关的政策,是针......


·工程以个人名义分包合法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分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是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那么就是不合法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
      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二手房交易最常见、最方便的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


·法律规定什么叫强迫卖淫罪?
      法律规定什么叫强迫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