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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查报告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案件审查报告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与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的由来和 审理经过基本一样,分述如下:
  
  ①案件是怎样来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的来源,第一类是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原告,对明确的被告以具体的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的诉 讼请求的第一审案件;第二类是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 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第三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类是对判决 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院长根据 当事人的申诉或其他方面的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提审、指令 再审或者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案件;第五类是各级人民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诉的案件;第六类是当事人对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再 审第二审案件。本案属于何种来源,应当交代清楚。案件审结期限,民 事诉讼法已有明文规定,因此,立案受理时间应予写明,以便计算审限。
  
  ②审判组织何题。本案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 的,独任审判员是谁;组成合议庭并用合议庭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执行 的,系由哪些人组成合议庭,由谁担任审判长;用主审人名义书写案 件审理报告的,主审人是谁,是否已经组成了合议庭,已组成合议庭 的其成员和审判长是谁,均应如实写明。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过回 避申请的对回避申请如何处理,应予写明。
  
  ③审判方式问题。本案采用了何种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理还是公 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审判的,应当如实写明;开庭审理没有公开进行 的,还应写明原因何在。
  
  ④出庭人员问题。巳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写明诉讼各方出庭参加诉讼人员的姓名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原告、被告、 第三人(在上诉案件中,以上当事人系上诉或被上诉人的,应注明其 在一审中的诉讼称谓)、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各种诉讼代理人、证 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哪些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哪些人 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缺席或退庭的原因与情况是什么,均应如实写 明。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中,应写明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 员的职务及姓名。
  
  ⑤审理过程问题。本段的叙述,一般应与裁判文书一样写明其经 过的各个环节。但以主审人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 判,也未进行合议庭评议,其审理经过就有所不同,应实事求是的书 写审理经过。如果有内部请示、讨论的经过等,均应如实写明,以作 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并作曰后 检查审判工作的依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应当书写的项目及其内容,基本上与本案同一程序的裁 判文书一样。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具有与本案的定性、处 理、执行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分别在各项内容中 增写。
  
  (3)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写明原告起诉的 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如果原告变 更或补充了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诉的,其内容应当包括在内。在 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首先写明原审 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其次写明当事人上 诉或申请、申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意见、理由和请求,有关单 位、个人的主要意见,或者本院或上级法院发现本案有错误的主要内 容。在书写时,应比判决书详细一些,把对立各方的主要意见都写出来。
  
  (4)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这一部分的内容,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 应当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等的请求,详写本院经审理查证后认定 的事实和证据。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产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行为的情况;
  
  ②上述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 因、经过和现状以及所造成的后果;
  
  ③事实和证据应写经过法庭查对 属实的内容,并用括号注明证据所在的卷宗页次。在第二审和再审民 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着重书写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 据,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 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有哪些否定的理由和根据。对于 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争执或者在上诉、申请、申诉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 事实和证据,应有重点地逐条分析论证,明辨真伪,决定取舍。
  
  本部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应大于判决书的内容,即使是不成 熟的看法,也可提出来作为参考。
  
  (5)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是一个“拾遗”部分,是书写其他部分中不能包括而又需要附 带说明的问题或者对案件有影响而又难定的问题,或者是对审判本案 有某些参考意义的材料等。如当事人的潜在背景,审判过程中的不正 常情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某些非正式的意见和反映等。至于与案件 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和问题,不论主次大小,凡是能归纳到其他部分 的,就不要写在这里,以免冲淡其重要性。但以往有的案件审理报告 中,把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合同效力的分析或者对合议庭的少数 意见,不归人事实和处理意见部分,而写在这一部分,这种安排的方 法是不恰当的。如果在其他部分把案件的材料和问题都写完了,没有 需要另行说明的问题了,就不要列这个标题了。
  
  (6)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这一部分包括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和判决理由。首先应根据核定的 事实和情况,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各 方的责任,作出有分析有综合的评断。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针对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重点分析评 论,明辨是非曲直;对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首先应断定其合同的效 力。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知审理报告中,先要写明原 判决或调解的结果,然后重点针对上诉或申请、申诉、抗诉等意见, 对于原判是否正确,哪些正确或全部正确,哪些错误或全部错误,有 理有据地展开分析评断;其次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 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把握不足的案件,可以 提出两个以上的处理方案,以供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 判委员会讨论时进行选择。对有关机关、单位有司法建议的,一并在 此提出具体意见。
  
  案件审查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基本上都是法律制度中统一规定的,除了法官之外,其他普通的民众平时也根本接触不到案件审查报告书,这些都是司法机关内部用于结案时制作的文书。无论是民事案件,或者说是刑事案件,审查完毕之后,审查报告书应该和整个庭审的过程及最终的结论都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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