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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制作包括什么?


  一、调解书的制作包括什么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调解书包括的内容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如果对于调解书的内容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参考模板的内容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书写,在双方签订了调解书之后那么就会立即生效,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了,而在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时候,会需要双方在签收之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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