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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

合同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因违约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的协议条款。有助于约束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在合同终止时的效力存在争议。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请求赔偿,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形式。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和解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很容易怀疑违约赔偿金条款在合同终止后是否仍然适用。在实践中,以下是这方面的确定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级别合同解除不明确的,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件要求赔偿违约金。(2)司法政策文件一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前形势民事和商事合同若干问题的第8条》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8条(第2009-40号法律)。合同的“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声称违约金的条款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结束,合同中的结算和结算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力。可以看出,指南已确认违约赔偿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由于合同终止而不会损失。(3)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2012年第8号法律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违约解除买卖合同的,守法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违约行为超过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第一百条合同法》,处理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终止可以共存。以上是对合同终止时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的了解,合同终止后仍可适用违约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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