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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做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一、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一)主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签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主合同能够顺利的执行,若主合同本身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成立或尚未生效,那么作为从属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效。
  (二)主合同有效,但保证人资格不具备。法律明文规定以下身份的人不能作为但保人,即使签订但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三)但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中有两方合伙,欺诈另一方的,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合同,都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二、做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务人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有义务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根据保证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人和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是在主合同依法审判或仲裁后,确认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行。
  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保证人则不享有该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
  在分析了上述内容后,相信您此时已经清楚做保证人有什么风险了吧。因此,在实践中,千万不能随便就为他人提供担保,不然就有可能让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是在债的担保方面,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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