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果配偶不签字担保有效吗 一、如果配偶不签字担保有效吗?

如果配偶不签字担保有效吗
  
  一、如果配偶不签字担保有效吗?
  
  配偶不签字也是有效的,如果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算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做担保人?
  
  
  1、与贷款人为夫妻关系,因为两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如果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也是无法偿还贷款的,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2、外地人群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通常银行对借贷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担保人是外地户口对银行来说也是存在着巨大的还款风险的。
  
  3、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也不能作为担保人,因为担保人的责任在于,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有责任义务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若担保人没有经济来源的话,自然也就没有还款能力了。
  
  4、退休人员不能给别人担保贷款,一般来说,已经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经济还是在年龄上都是不符合银行担保的条件的。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贷款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要做别人的担保也是必须要签字才能处理的,做担保不一定要是夫妻,个人的名义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还上钱,那么作为担保人就必须要进行支付这笔钱,但对于不知情的配偶就不用承担一切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信用卡诈骗自我辩护可以吗?
      信用卡诈骗自我辩护可以吗?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术语。自我辩护,是法院赋予被告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


·抢劫罪能否判缓刑 抢劫罪一般会怎么判刑
      抢劫罪属于行为犯,按照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抢劫的行为,那就会认定构成抢劫罪,之后就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在对抢劫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是否能判......


·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


·离婚后更改赔偿款需要公证吗
      离婚后更改赔偿款需要公证吗一、离婚后更改赔偿款需要公证吗?不公证也可以,只要双方签字就生效。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发......


·哪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淮安市产权交换式补偿1、淮安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


·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工伤人员工资待遇武汉是怎样的
      工伤人员工资待遇武汉是怎样的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有哪些
      刑事犯罪中的主观要件,主要就是看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大部分犯罪都是要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那么对于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合同到期赔偿金如何计算?
      合同到期赔偿金如何计算?1、仅就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而言,是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的,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对生产企业商标侵权如何索赔
      企业商标侵权之后,被侵权人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来确定赔偿的比例问题通过诉讼方式,向侵权人索赔,这也是商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侵犯商标专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