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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法律效应不同:避税是合法的,是不违法的,这是与非法的偷税漏税根本的区别。
  
  
  2、目的不同: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缴税、少缴税和推迟缴税等方式将税收负担最小化;而偷税漏税则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通过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3、手段不同: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或漏洞;而偷税漏税是对法律的无视。
  
  
  二、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1、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3、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4、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5、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6、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7、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8、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9、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10、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11、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12、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1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14、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三、新刑法“偷税漏税罪”(逃税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的法律制度上本就允许自然人或者说企业合理的避税,特别是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不懂得合理避税的方式会直接的加重企业的运营压力,公民个人避税的方法也包括做慈善或者成立个人工作室的这些各种各样的方法,但切忌通过一些违规操作的手段,在偷税漏税的同时又构成了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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