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分以下情况: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
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
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有些夫妻在分割财产才会发现对方感到的财产实际上是属于自己个人的,在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前提下就可以要求对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只要是当事人的申请都会得到法院的介入调查,如果是的确有此种不是共同财产的情况就会改变判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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