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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一、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遗失物的定义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单纯的针对捡到遗失物的这种行为自己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但法律上的规定再强调的一点就是,捡到的东西不是就可以归自己所有了,尽管在返还无主的时候可以向其索要一定的赔偿,但法律上其实还是鼓励无条件的返还给物品所有者的,无论如何,切勿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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