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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讼诉科退回侦检两次一一是否符合规定?

一、检察院讼诉科退回侦检两次一一是否符合规定?
  
  
  检察院讼诉科退回侦检两次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只要社会上发生了严重的事件而被公安机关上交给检察院处理的情况下,检察院会根据手中的必要证据而将罪犯进行法院的诉讼,但是在审理的时候可能会发现有的证据还不够或者证据有些模糊而需要重新回去调查的,这样反复的两次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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