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公证如何办理
一、领养孤儿公证如何办理
第一步,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领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第二步,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领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领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步,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的,应予办理,制作公证书,证明领养成立。不符合领养条件的,不予办理领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二、办理领养孤儿公证要注意什么
(一)、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三)、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领养名义买卖儿童。
(四)、领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领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五)、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六)、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领养。
领养孤儿的,不管是收养人还是被收养人都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领养手续。至于公证,则法律中没有作出强制要求,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有进行公证的必要。需要注意,即使不公证,也是不会影响领养行为的效力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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