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实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对非法搜查罪解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2、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二、认定非法搜查罪要注意什么1、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关于非法搜查罪,在《刑法》第245条中有量刑方面的规定。一般犯此罪的是给予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构成本罪,这样的情况下情节可以说就是比较恶劣的,而此时法律中也有规定,需要从重对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职工工资个税是企业扣吗
      职工工资个税是企业扣吗?工资个税都是企业代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


·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
      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三五个朋友合伙开一家公司,突然一方不想继续合伙要求撤资或清算时。其他合伙人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平衡朋友情面和资金安排,而法律上对......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有哪些
      不管是敲诈勒索罪还是绑架罪,行为人几乎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同时都是以威胁方法实施犯罪。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接下来......


·出租车上扒窃数额怎么认定?
      出租车上扒窃数额怎么认定?一、出租车上扒窃数额怎么认定?出租车上扒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主要是: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


·《民法典》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


·工伤过了20年怎么办
      20年前工伤可以享受新工伤保险待遇。20年工伤,是老工伤,按国家规定,其中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已经纳入社会统筹,可以按现行规定享受新发......


·高速土地征用补偿是怎样的
      高速土地征用补偿是怎样的1、土地补偿费黔石高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地四万元左右,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


·餐饮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
      餐饮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一、餐饮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二)工商局受理、换照(企业营业执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人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发布他人的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人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发布他人的隐私,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无中生有,捏造假象,这就属于侮辱诽谤他人了。诽谤严重......


·一、在我国社会抚养费补交吗?
      一、在我国社会抚养费补交吗是否可行社会抚养费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的,可以补缴也应该补缴。这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


·怎么维护探视权,探视权范本是怎样的?
      由于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权利,故而抚养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故而若婚姻关系终结时,需要确定哪方拥有孩子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