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邮政方式算不算债权转让通知

邮政方式算不算债权转让通知邮政方式书面通知算,但是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1、书面通知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3、公告通知公告通知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二、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的方式1、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2、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3、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综上所述,可以说的是债权转让最好要直接采用书面通知,而且送达方式也最好不要用邮寄的方式,毕竟邮寄的方式并不能证明邮件中的内容,而且债务人还有可能恶意拒签邮件,很难让债权转让通知送达,所以还是要慎重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责任是怎样的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责任是怎样的一、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责任是怎样的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步行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
      机动车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您一般都比较熟悉,但是在非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又该怎么划分责任。是车主的责任,还是行人的责任。相信......


·一、交通事故膝盖骨折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膝盖骨折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膝盖骨折一般是由保险公司、肇事责任方的车主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担责情况如下:(一)造成当......


·签了合同老板乱扣工资怎么办?
      签了合同老板乱扣工资怎么办?签了合同劳动者如果被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以用......


·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怎样界定
      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怎样界定一、共同侵权后该怎么进行赔偿呢共同侵权后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


·在南京起诉离婚多少钱?
      在南京起诉离婚多少钱?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


·一、交通事故一定要拖车吗?
      一、交通事故一定要拖车吗关于交通事故一定要拖车这种表述显然是错误的,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否需要拖车,是不一定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审什么?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审什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


·哪些行为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哪些行为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哪些行为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


·离婚后男方死亡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男方死亡抚养费怎么办?抚养义务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一方死亡的孩子应当有在世的一方抚养,可以通过跟孩子的其他亲人协商的方式取得补助,但除......


·没有工作还要给抚养费吗
      一、没有工作还要给抚养费吗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