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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限是什么

时间对每个人都很重要,在法律上,时间因素也非常重要,法律对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有追诉期,司法鉴定也是如此,根据伤情的轻重,鉴定时间的不同,鉴定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那么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限是怎样的,鉴定专家又如何确定呢,请跟我们来了解下。
   一、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限
  (一)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二)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三)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四)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定专家的抽取和确定
   (一)鉴定专家的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同的是,司法鉴定的机构本身就是有专家库的,鉴定的专家就是从本身的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的要求抽取的。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一个非常大的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的名单。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单数表决制不同,每一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体现出来。并且在鉴定结论中有每一个专家的签名或者盖章。医疗事故的集体负责制,司法鉴定的个人负责制。
   (二)鉴定专家的回避
  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原因
  如果委托的案件是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1)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2)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这在法律上,是为了避免,鉴定专家在参见以前案件的鉴定过程中,避免主观上造成“先入为主”的情况。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综上说述,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限自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可以根据鉴定内容的复杂性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也可以按照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约定,鉴定专家本着近亲回避的原则下,随机抽取。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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