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纠纷案件的要求有哪些

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纠纷案件的要求一、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二、同居关系的认定。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财产问题。三、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四、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五、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因此,很多男女在结婚之前,即使只是男女朋友,也会选择尝试同居。由此,有关同居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诞生了。我们并不反对年轻人进行试婚等尝试,不过,在作出一些决定之前,当事人最好还是先想清楚再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不交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不交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不交社保不可以随时辞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


·2023护理费多少钱一天?
      2023护理费多少钱一天?一、护理费多少钱一天?(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


·公司法律法规章程制定规定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公司运作的法律依据之一,它约束着各个股东的权利,在股东之产生矛盾时配合国家法律有解决问题的作用。公司法律法规章程制定规定是什么?法......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工伤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先申请认定工伤,认定为工伤以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


·建筑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建筑合同违约怎么赔偿一、建筑合同违约怎么赔偿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


·编造谎言,侵犯名誉权吗?
      编造谎言,侵犯名誉权吗?编造谎言不一定会侵犯名誉权,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遂量刑幅度是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么?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


·一、现在结婚彩礼多少钱?
      一、现在结婚彩礼多少钱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在广大农村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在......


·超过退休年龄交通事故误工怎么赔偿
      超过退休年龄交通事故误工怎么赔偿依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当事人有收入的,并且能提供收入证据的,依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