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授权使用算抢注我的商标吗?

授权使用算抢注我的商标吗?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非一定要采取签订许可合同这一形式,真实有效的授权书也可以作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依据。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受让人从而成为新的商标权人。商标转让是继受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重要途径。由于商标转让意味着商标使用者、所有的者的变化,而商标又是起到识别区分商品、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因此商标转让必须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来进行,并经过商标局的核准以及公告。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二、商标被抢注后如何维权?1、商标异议——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商标无效宣告——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3、从源头上避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办法就是自己更早申请商标注册,不给对手留有抢注的机会。4、商标撤三,抢注商标后若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撤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义不容辞,商标就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综上所述,随着商标价值的日益体现,现在商标抢注侵权的事情屡屡发生。判定商标抢注,要从构成要件出发。如果是合法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不算抢注。当然,当事人认定属于抢注行为的,可以尝试向商标局发起异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50万的注册资本就真的要马上缴纳50万吗?
      50万的注册资本就真的要马上缴纳50万吗?不需要的;则只需要在工商注册的时候进行备案即可,不需要马上资金到位。不过,一旦企业有经济纠纷或者工商年......


·民事诉讼起诉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民事诉讼起诉有效期是多长时间?随着现在维权意识的增高,维权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行动上,更多地体现于维权人开始越来越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寻求如何有效......


·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算欺诈吗
      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算欺诈吗对于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时间未交房的行为,一般而言都不算欺诈,只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如果出卖人一开始就明知不能交房,可......


·触犯走私假币罪什么处罚
      触犯走私假币罪什么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对走私假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1)犯走私假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区别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区别?跟单信用证,以其低风险等优势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两种操作方法,即倒签提......


·数罪并罚条件都有哪些?
      我们发现有些犯罪分子在被处罚的时候是数罪并罚的,而就我们知道的数罪并罚一般是在犯有至少2个罪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我国相关法律中也对数罪并罚条件作......


·被逮捕后家属可探望吗?
      一、被逮捕后家属可探望吗?1、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家属可以凭借合法身份证明去进行探视,不需要......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两个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两个吗?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两个吗?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为了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


·什么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现实中,要是不幸发生了交通肇事,并且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害结果,此时其实很有可能会认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就有......


·什么情况下被辞退可以拿补偿
      什么情况下被辞退可以拿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


·哪些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
      哪些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一、哪些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