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三)社会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四)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征地是很多人在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因此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很多地方为了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建设,而在建设的过程中就会占用群众的地,为了保障群众的利益不会收到损失就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一般都会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要求都有哪些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夫妻就离婚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实际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才行。而在具体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光是根据约定好的内容作出......


·员工可以拒绝企业提前复工吗?
      员工可以拒绝企业提前复工吗?可以拒绝企业提前复工,企业私自复工是违法的行为,延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家办公,同样算作加班。企业予......


·寻租费用损失
      寻租费用损失寻租费用损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丧失,导致承租人不能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赁其他房屋所花费的寻找合适租赁......


·在我们通常的认知当中
      在我们通常的认知当中,只要你为这个公司做事,那么你与这个公司就存在着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却不尽然,存在着特殊情况,你与公司是不符合劳动关系标......


·目前云南保山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目前云南保山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近年来,随着我国和东南亚诸国的贸易往来变得频繁,使得,保山的经济发展空间逐渐增大,征地现象和对于征地......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我们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国家在各方面制度执行事务处理上也难免会有错误的,当发现错误时,积极面对,正确处理,这才是解决的最好方式。国家赔偿是......


·寻衅滋事罪没抓到的也判刑吗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指行为人骚扰他人或者占用公共财物。法律有专门针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条例,那么寻衅滋事罪没抓到的也判刑吗......


·集资诈骗从犯指什么人?
      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一般是行为人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募集公众的资金而后逃匿,造成他人巨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一般来说,集资诈骗......


·放高利贷构成犯罪吗
      放高利贷构成犯罪吗一、放高利贷构成犯罪吗?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目前,法学界不外乎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借贷......


·单位要求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单位要求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劳动部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在《关于审......


·加班费计算公式是什么?
      要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休假时间加班的,此时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而有的单位虽然也会支付加班费,但却不按照规定进行支付,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