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租赁合同履行地有哪些规定?

租赁合同履行地有哪些规定?
  
  根据2015年2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履行的确定
  
  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租赁合同履行地应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履行地在什么地方就意味着法院的管辖地是在哪里,在租赁合同里面一定要写清楚,这样才能避免之后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不到保障,引起更大的纠纷,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小心,注意细节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一、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从给付义务,指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监视居住如何认定?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监视居住如何认定?当犯罪嫌疑人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公安机关是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的,但是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如果......


·在我国房产交易中,房屋出售需要有相应的房产证,才能算合法的交
      在我国房产交易中,房屋出售需要有相应的房产证,才能算合法的交易,而一般情况下,安置房是没有房产证的,需要自己进行办理。在房屋持有人办理了房产......


·可以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一般有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资源两种,虽然国有土地一般都是由国家所有,但是我们也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来获得......


·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法院不给立案,会给不予立案裁定,对于该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没钱没证据打官司怎么办
      没有证据而诉讼的话,是需要承担很大的诉讼风险的。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是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而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在当事人就其诉讼请求提......


·无固定工资怎么给抚养费?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责任。即便是离婚后,父母仍然要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每月缴纳抚养费。有工作的话,抚养费就比较好确定......


·1、产权是否可靠。
      1、产权是否可靠。需注意产权证上的名字与房主是否一致,产权的性质和内容,包括面积、地址及标准价房的分配比例。同时,还要验看正本、查询产权证......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有什么区别?在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或者判定的结果有什么异议,或者找到更加好的证据证明,可以......


·间接证据能否认定为定案依据?
      间接证据能否认定为定案依据?一、间接证据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吗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


·孩子的监护人去哪里变更?
      孩子的监护人去哪里变更?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