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如何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

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如何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限。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续期就是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但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按原规则在履行的,表示劳动关系继续。即有劳动合同书的就是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如果没有,则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段。“存续”期间,就是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续签劳动关系的的期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判断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包括试用期间,实际劳动期间,病假医疗期间,产假期间,休假期间,停薪留职期间等。相关知识: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尺度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治理与被治理,指挥与被指挥,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尺度。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望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详细的治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轨制下的间接与抽象的治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治理,指挥与监视。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前提。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尺度。所谓劳动前提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把握了相应的劳动前提,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入行治理,指挥与监视。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是自己工作期间的约束时间,在法律上可以有效的维护自己利益,但是具体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属企业的规定,另一方面就是自己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所以自己要多加注意此类问题,否则自己会遭受一定的侵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哪些?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哪些?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


·打人鼻骨骨折赔偿项目有哪些?
      打人鼻骨骨折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


·法定监护人民法总则规定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民法总则规定是什么?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


·工伤死亡待遇
      工伤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老公死了老婆可以自动离婚吗
      老公死了不用离婚。当事人的配偶已经去世,那么其婚姻状况就是丧偶。那么当事人在丧偶后,那么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随着对方的去世而消除。当事人不......


·高空坠物赔偿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
      高空坠物赔偿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高空坠物赔偿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没有统一规定。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


·劳动关系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如何维权?
      劳动关系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如何维权?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


·我们应该怎样治理高空坠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高空抛物的现象的代名词。目前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恶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处理,也拷问着立法部分,往......


·寻衅滋事罪能不能适用缓刑
      寻衅滋事罪能不能适用缓刑寻衅滋事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只能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就有有机会争取缓刑。当然如果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刑......


·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
      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一、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2、合同变更指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