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新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新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二、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损失认定(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⑵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二)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实也是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当然,实践中,我们还是要做好罪与非罪的区分,并非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这还要结合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之后,才能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附条件批捕可以取保候审?
      附条件批捕可以取保候审?严格限定附条件逮捕的案件适用范围附条件逮捕是指对证据有所欠缺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已基本构成犯罪,并且经过进一步侦查......


·按揭贷款买房子的手续是怎样的
      按揭贷款买房子的手续是怎样的所谓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


·取保候审的醉驾保证金刑满退吗?
      取保候审的醉驾保证金刑满退吗?如果行为人有醉驾行为的,那么是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是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对于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来讲,其效力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小产权房屋主要是指农村居民自己修建的房屋,像这样的......


·关于房屋出租大部分工作者是不陌生的,有的背井离乡只为实现自己
      关于房屋出租大部分工作者是不陌生的,有的背井离乡只为实现自己的理想,有的就算在自己的城市也想有自己的空间于是就开始了租房之旅。那么关于租房子......


·检察院发现新罪行追加起诉的行为是否合法
      检察院发现新罪行追加起诉的行为是否合法?发现新罪行追加起诉的行为是合法的,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


·交通事故案件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交通事故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依然属......


·董事长的选举能否用股东会决议?
      董事长的选举能否用股东会决议?一、董事长的选举能否用股东会决议?不需要用,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半数以上董......


·刑诉法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一、刑诉法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怎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


·强奸未遂辩护词及强奸未遂犯罪界定
      您应该都知道国家的法律是强调公正与公平的,无论是遵纪守法的普通百姓,还是犯罪嫌疑人,法律都会公正裁决,绝不偏袒某一方。即使是面对万人痛骂的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