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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不是说行为人直接把人给打死了。而是指把人打到半死或者重伤之后,因为伤势过重而未来得及医治死亡的。这是一种不作为义务,这也是刑法上比较特殊的义务,是对前一行为所犯过错而进行补救的义务和责任,一旦没有行使这一义务所造成的结果就是需要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制度规制。其实不作为义务,大家都比较熟悉了。最为经典的案例就是,女朋友和妈掉到水里,该救谁?现在法律直接给出答案了。那就是必须得救妈。女朋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所以没有这一义务去拯救,即使有,那也是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救妈,就是违反不作为额义务,那就是故意杀人罪。那么在大多数情形,不作为的义务就是来自于前一行为,还有的来自本来就存在的法律关系。这里涉及比较深的理论层次,所以不再展开。但是总体而言,不作为义务就是指你本来应该做的,但是没有做所导致的后果。例如你把人给打了,所以你就有了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救济的义务。但是你没有去做,而是悠哉悠哉地点一根烟,坐在那里看着他在痛苦地呻吟。最后人死了。这就是不作为犯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也有这么一种情形。就是把人打得半死了,也及时送他去医院了。但是医生诊断之后认为,送了也是白送,没治了。那么这种情形就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了。因为行为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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