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开庭?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开庭?对刑事自诉案件是开庭,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按下列步骤和环节进行: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或口诉笔录副本,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公开审判的应先期公布有关事项等。诉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也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进行。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调解达协议的,应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在调解书送达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调解,也可以宣判。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对申请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记入笔录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结束诉讼。当事人如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应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审过程中,可以调解,也允许自诉人撤诉。刑事自诉案件自开庭后1个月内结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刑事方面的案件它主要是分为两个种类,第1个种类是自诉类型的案件,还有是公诉类型的案件,对于自诉类型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开庭之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必须要结束审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哪些?
      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哪些?(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如果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定义的发明......


·公司不按税前工资赔偿怎么办?
      公司不按税前工资赔偿怎么办?一、公司不按税前工资赔偿怎么办公司不按税前工资赔偿,首先建议您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


·哪些情况交强险不予赔偿?
      在我们购新车的时候,一定会为车买交强险,交强险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现交通事故是有保险公司对受害者就行赔偿,但不是所有情况下交......


·仅凭一张借条能胜诉吗
      不一定,仅凭收条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企业的长期债务包括哪些?
      企业的长期债务包括哪些?企业价值等于其股权融资加上负债,这是简单的公司金融学知识。如此,长期负债的增加自然对企业价值的增长具有一定的正向作用,......


·刑法交通肇事酒驾逃逸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交通肇事酒驾逃逸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首先提出申请,然后就是由相关的法院来进行受理,受理完毕之后根据所提出的申请的事项来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传讯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由于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了解,会需要传唤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讯问,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传讯。司法机关在传讯涉案人员之......


·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还会被判刑吗?
      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还会被判刑吗?寻衅滋事罪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我们平常所认为的打架斗殴事件,寻衅滋事包括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共场......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
      ?一、什么是法人财产权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