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已签购房合同怎么才能毁约?

已签购房合同怎么才能毁约?已签购房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解除违约:(一)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二)房屋权属有争议。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也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三)所售房屋存在抵押问题。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四)所售房屋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五)延期交房并超过合理期限。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六)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七)房屋面积误差较大。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八)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九)逾期不办理房产证。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经入住的消费者来说,需要将已经占有的住宅交还给开发商,对于还没有入住的消费者来说,则需要放弃占有即将入住的住宅;开发商则不能再根据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房款,对于已经收取的部分要退还给消费者;解除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的财产状态将恢复到签订合同前的状态,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履行无须其他人的协助,双方自己即可以完成。二、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第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此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此惩罚性赔偿规则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于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而《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只适用于欺诈行为。同时两处“欺诈”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解释》中的“欺诈”仅限于隐瞒真相,《消法》中的“欺诈”包括隐瞒真相和捏造事实。2、《解释》和《消法》关于赔偿的标准不同。《解释》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消法》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双倍予以赔偿”。显而易见,两者对于承担赔偿责任一方的要求不同。对于商品房的买受人来说,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但不必然获得法院的支持,即使获得法院支持,具体数额也不确定。而对于普通商品的买受人来说,获得确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几率大得多。在当代社会商品房进行买卖完毕之后的话,通常情况下手续办理就不能够进行毁约了,否则的话需要有相关的损害方面的违约。当然了,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之下的话,人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是开发商手续不健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伪造假劳动合同什么后果?
      一、伪造假劳动合同什么后果?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人可以向法院申......


·第三者怀孕可以告男方重婚罪吗?
      第三者怀孕可以告男方重婚罪吗如果小三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刑法中......


·一、单位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一、单位房可以进行买卖吗?1、关于单位房的产权是全部的房屋产权的,权人可以对房屋任意进行买卖,不需要征求任何人的意见。单位房的房屋产权是部分房......


·股东退股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享有一定的权利,当然也是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股东要是觉得公司发展前景不好的话,其实也是允许退股的,不过退股的时候除了要......


·信用卡诈骗罪方式有哪些
      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要小心注意了,稍不注意可能就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不过此时也要看公民具体实施的行为是怎样的,那究竟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方式是......


·一、父母遗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父母遗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


·公司可以申请专利权吗?
      公司可以申请专利权吗?一、公司可以申请专利权吗?只要是属于公司自己的专利就可以依法的进行申请;申请专利流程:第一,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


·民政局离婚协议债务怎么约定?
      民政局离婚协议债务怎么约定?民政局离婚协议债务怎么约定是双方当事人自主意愿所决定的。双方可以约定共同承担,也可以约定个人承担。一般夫妻起草的离......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协议书范本
      在夫妻离婚之后,因为客观情形会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其实也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而此时离婚之后的夫妻能够协商进行抚养权变更肯定是最好的......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的计算?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的计算?一、个人消费贷款存在的风险(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客户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二)借款人风险。相......


·商标侵权起诉到被告所在地吗
      商标侵权起诉到被告所在地吗一般都是在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人所住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对其进行起诉。(一)级别管辖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