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为什么会丧失
一、继承权为什么会丧失?
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法院确认并判决,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行使继承权而引发继承纠纷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人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应剥夺其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予考虑是否既遂。
二、继承丧失的法律效力如何?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关于继承权为什么会丧失?根据《继承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继承人存在一些不好的行为,从而被法院确认并判决丧失继承权,那么日后就不能再继承死者的遗产。不过,这里也仅仅是丧失了特定人的继承权,并不是丧失所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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