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未批捕退回侦查算一次退侦吗?

一、未批捕退回侦查算一次退侦吗?不算,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案件还没有移送起诉,就不存在退侦的说法。只有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需要补充或查明部分事实,才会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几次?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的,法律没有赋予其额外的期限,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三、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综上所述,检察院对嫌疑人未批捕的话,说明有其它情况,不符合批捕条件,这样案件退回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这个时候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退侦。只有案件进入审查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楚的,才能将案件退回去,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寻衅滋事犯罪构成的要素是什么
      寻衅滋事犯罪构成的要素是什么(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


·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怎么起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在生活中遇到纠纷的情况下,多数人都知道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而实际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也不少。那要是交通事......


·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是什么
      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是什么一、间接证据的概念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三年吗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三年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辽宁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使用土地目前是需要交税的,但是根据各地的情况不一样,相关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现在国家征地也是会给予我们相应的补偿的,那么补偿的标准......


·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一、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一)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


·一般制造伪劣产品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制造伪劣产品罪是怎么处罚的?一般制造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取得的财产一般都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夫妻离婚,那么就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要是夫妻一方死亡的话,夫妻共同财......


·代位权次债务人之债务人的关系是怎样的
      代位权次债务人之债务人的关系是怎样的?一、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能否处分其债权对于这个问题,有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持否定观点的主要......


·刑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刑法》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在一个月左右完成移送审查起诉的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