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农村土地子女继承房产可以吗?

农村土地子女继承房产可以吗?可以继承土地上的房产,因为土地在农村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所以个人是没有办法可以继承土地的,但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户为单位,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死后,只要承包方还有其他成员在,土地继续归他们家人继承,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是一家人,因为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本户成员,其他亲属没有继承权,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二、农村集体土地的认定情况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对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能否办理登记也没有政策明确。其次,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土地砍树的结果而定,由于集体土地是不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来认定的,所以无法对土地进行处分,但涉及到土地上的房产是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可以主张继承处理,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可否少分?
      一、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可否少分?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不一定会少分财产的,但过错方需要赔偿无过错方。少分财产的情形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起诉撤销股东需要什么手续 一、起诉撤销股东需要什么手续?
      起诉撤销股东需要什么手续一、起诉撤销股东需要什么手续?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


·两家公司同一股东属于什么关联?
      两家公司同一股东属于什么关联?一、两家公司同一股东属于什么关联?就是相关联的有其股票的股东。比如我有一家公司发行了股票,有人持有我公司......


·抢劫100万要判多少年?
      抢劫100万要判多少年?抢劫100万要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都需要什么?
      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都需要什么?现如今,我们国家正在不断推进法制化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国家司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条文的时候,也会考虑到特殊群体......


·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有哪些规定?
      在案件处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或者自身受到伤害,都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机构来处理。那么,对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机构......


·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哪些惩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故意伤害如何获缓刑
      故意伤害如何获缓刑故意伤害构成犯罪后,只要符合以下缓刑条件,就可能判缓刑。缓刑适用条件:(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刑法对行贿罪是怎样界定的?
      一、刑法对行贿罪是怎样界定的?刑法对行贿罪的界定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


·信息公开条例若干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若干规定都有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


·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都有哪些
      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都有哪些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