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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是怎样的

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是怎样的
  
  一、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期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具有对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6、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7、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时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8、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9、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0、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的类型不一样,合同期限也是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期限可以双方进行协议,在合同期限之内双方也可以进行协议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之内,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让违约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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