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供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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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 方 │ 供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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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货单位 │ 收货单位 │ 付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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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 │法定│ │联系│ │
│名称│ │ │ │代表│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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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联系│ │ │联系│ │ │联系│ │邮政│ │电挂│ │
│代表│ │ 人│ │ │人 │ │ │人 │ │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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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电挂│ │ │电挂│ │ │电挂│ │通讯│ │
│编码│ │ │ │ │ │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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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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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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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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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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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中转、联运(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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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 │数量│单价│总金额│ 交货进度 │交│代│验 │
│序│型│名称│代├──┼──┼───┼─┬─┬─┬─┤货│运│交货│
│号│号│及 │码│(辆)│(元)│(元) │一│二│三│四│方│到│地点│
│ │ │规格│ │ │ │ │季│季│季│季│式│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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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条款:
一、结算方式:
1.需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供方代运,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
方办理托收承付。
二、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
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 元/辆。
三、产品质量:按供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供方有关规定实
行“三包”。
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需方付违约金
元/辆。需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 %向供方付违约金
元/辆,并付 %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
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
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条
款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七、其它约定事项:
需方签字: 供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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