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原因及后果

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原因及后果
  
  委托代理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的合同一样,要经历成立、履行、终止等等阶段,那么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将较为全面为您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常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
  
  一、终止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二、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的时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合同终止,代签经济合同终止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另外,我们特别提醒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有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甘肃平凉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现代化建设,国家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促进经济发展中,会征用人民的土地。这就造成了人民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针对此损害,国家会提供相应地......


·确定恋爱关系但未结婚欠钱不还怎么办?
      确定恋爱关系但未结婚欠钱不还怎么办?确定恋爱关系但未结婚欠钱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宜。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找......


·一、离婚财产分割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分割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有过错的情况下的分割原则是: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


·新刑法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
      新刑法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试管离婚孩子归谁
      试管离婚孩子归谁视情况而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怎么办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


·二手房是否可以贷款
      尽管人们都愿意愿意购房一手房,然而由于价格优势,也有很多人将目光转向二手房市场,然而由于二手房自身的特点,很容易产生一些纠纷。所以很多二手房......


·检察院批捕书是通知谁?
      一、检察院批捕书是通知谁?检察院不会以书面形式或者电话通知家属。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一般是30天,报请检察院后7天内回复公安(批捕、取保候审或者......


·交通事故责任37划分律师怎么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会有交警根据现场的痕迹或者当时的监控录像以及对当事人的口供问询来推测、总结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37划分的意思就是交通事故......


·没有遗嘱的遗产第一继承人有哪些
      没有遗嘱的遗产第一继承人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怎样的?
      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怎样的?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