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监视居住的期限有多久?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监视居住的期限有多久?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一、监视居住的期限有多久?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也意味着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后,如果经侦查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如果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请律师吗?
  
  可以。
  
  这个期间,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给出律师的法律建议,争取从轻从宽处理。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犯罪行为人涉嫌犯罪,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这里也提醒行为人及其家属,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如果想争取从宽从轻处罚的,而自己又不知道从何下手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一)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


·行政诉讼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行政诉讼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行政诉讼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行政诉讼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


·民事诉讼法执行书面异议的时间期限
      民事诉讼法执行书面异议的时间期限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指什么?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我们大家肯定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实有很多
      我们您肯定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实有很多,对于我们您来说我们国家的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就有有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我们您对......


·四级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难免,且在受伤后,用人单位在不清楚职员的伤情之前,一般不会支付进行赔偿金。在职员经工伤鉴定,被认定为四级伤残后,用人单位......


·商标撤三答辩流程和费用分别是什么?
      商标撤三答辩流程和费用分别是什么?商标撤三需缴纳的官费是1000元,由商标局收取,委托代理机构会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商标撤三的流程是:申请人提交撤三......


·董事会职责有哪些?
      董事会职责有哪些??一、董事会职责有哪些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


·一般的手指司法鉴定多少钱
      司法鉴定很多时候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对案件中的问题做出判定的一种活动。由于诉讼案件的需要,往往会对司法鉴定的时间有所要求,......


·2023年上海市工伤赔偿
      上海市工伤赔偿项目是什么?(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


·劳动法加班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规定是怎样的?当单位遇到工作比较紧急或者项目没有完成之时就会选择让员工在下班之后或节假日加班,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员工加班工资......


·行政非诉案件超过强制执行期限人民法院还会受理吗?
      行政非诉案件超过强制执行期限人民法院还会受理吗一、行政非诉案件超过强制执行期限人民法院还会受理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