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这个预告一般会告知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预告之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就很难获得补偿了,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一些地方在征地方面操作不规范,根本不发布征地预告,就算是民间关于征地的消息满天飞,官方也没有一些确切的信息,让老百姓蒙在鼓里,作为被征收人,不了解征地从何时开始,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往往就只有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这其实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前面我们说过了,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听证,而只要有老百姓提出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发布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被征收人一定要详细阅读征地公告的内容,了解载明的各项权利。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所谓的补偿登记,其实就是登记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政策,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限制性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所谓空挂户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租房经营应如何登记补偿等等,这些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去了解,如果对政策有异议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九、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只要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听证需求,那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被征地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拆迁工作人员就会跟被征地农民协商签订协议了,整个征地工作也就进入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一般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几轮的商谈,就补偿的事情进行沟通,但总体来说基本上是政府单方面定价,不管补偿有多么不公平,政府很难让步提高补偿,所以,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怎样认定的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怎样认定的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


·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公证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公证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


·一、入职成为普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入职成为普工能随时辞职吗?入职成为普工不能随时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离职的,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这......


·合同履行完后签订合同有效吗
      合同履行完后签订合同有效吗有时候在签订合同时实际上已经履行完合同了,所以很多人都会问合同履行完后签订合同有效吗?可能很多人都不是会太在意这个......


·民事诉讼能先行财产保全吗
      民事诉讼能先行财产保全吗?民事诉讼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


·哪些劳动争议能申请劳动仲裁
      很多经济纠纷中,当事人都可以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而在一些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哪些劳......


·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医疗补助金要准备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也要准备需要公司盖章签字、到劳动局工伤赔偿窗口领取或者到当地的社保中国站打印的工......


·车祸受伤出院以后怎么理赔?
      车祸受伤出院以后怎么理赔?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


·贵州省罚没款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贵州省罚没款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贵州省罚没款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经2015年1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


·非法转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转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非法转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1、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