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果地上房屋倒塌后空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

如果地上房屋倒塌后空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
  
  ? ? ?? ?一、房屋倒塌后空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
  
    根据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在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来拥有土地权利的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时间内不使用该土地,其土地权利可由政府确认转给实际土地使用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过期了怎么办?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按照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果说土地使用证没有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土地使用权就会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一点也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了的。
  
    此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决议表决权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


·重婚第二个有没有保障吗?
      重婚第二个有没有保障吗?一、重婚第二个有没有保障吗?是没有任何保障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阶......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的监护,即为法定监护。二、指......


·轻微工伤一般怎么赔偿
      轻微工伤一般怎么赔偿轻微工伤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


·量刑书上没写缓刑是否属于缓刑?
      量刑书上没写缓刑是否属于缓刑?量刑书上没写缓刑是不属于缓刑的。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一、什么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中第13条规定,如果他人把属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那么权利人可以向工商......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注意要点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需要向他人借款解决面临的问题,那么在写借款合同的同时,需要我们注意哪些细节呢?在我国法律上有关民间个人借......


·该怎样到房管局撤案
      带领必要资料,到房管局提出撤案申请,然后房管局办理撤案手续。要撤销备案必须准备以下资料:(1)购房合同原件及备案表原件;(2)房款收据(发票)原件及......


·抚养子女的义务由谁承担
      抚养子女的义务由谁承担抚养权是离婚时争夺比较激烈的一项内容。此时就会涉及到抚养子女的问题,也就是对未成年子女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那么实践中,......


·一、酒驾出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一、酒驾出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赔偿吗?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且酒驾会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处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宁波高温费是多少?
      每年到了六七月份,全国各个省市都会逐步公布高温费发放方案,包括发放标准及期限等。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高温费的发放标准也不一样,区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