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法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是什么

刑法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是什么
  
  一、刑法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是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 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有哪些
  
  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们得知构成直接故意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仍然得知间接故意也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二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不管不顾。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们需要注意疏忽大意过失的两点: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两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过失是抵触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险,区别在于过于自信是行为人意志上是抵触危险发生的,而间接故意放任的心态里对危险的发生不抵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2023喝酒以后多久可以开车
      喝酒以后多久可以开车据了解,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是人体差异,有的人酒精吸收得比较快,挥发得也快,有的人对酒精吸收得慢,挥发......


·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为被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


·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加班安排吗
      法律中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虽然这种情况下,会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加班工资,但也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情愿......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2023疫情双倍工资可以申请吗?
      疫情双倍工资可以申请吗?只要是属于休息日工作的就可以按双倍工资来进行申请。1、属于传统春节法定假日,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视同正常工作发放工资......


·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的任务是什么?
      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是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内容。是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出的意见。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的......


·交通事故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是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是几级伤残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治疗后,可以申请伤残的鉴定,所以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是几级......


·代位权的产生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产生要件有哪些代位权的产生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首要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项明确规定“......


·重婚谁可以提出这类案件的诉讼
      重婚谁可以提出这类案件的诉讼一般都要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或者受害人起诉。重婚严重威胁了家庭生活的和谐,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心理阴影,在此情况下,受......


·笔迹鉴定民事诉讼法谁来承担费用?
      笔迹鉴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谁来承担费用?需要按照情况而定,可以按照鉴定结果来认定和处理的。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