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交通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从犯罪构成来讲,即两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或造成公共和私人财产重大损失。交通事故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严重后果。过失致死的罪行是行为如没有杀人的意图,但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主要表现在:有些行为人应该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因为过失而没有先见之明,导致他人死亡;一些行为如已经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死亡,但由于轻信可以避免却导致他人的死亡。过失致死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地说,这是过失死亡的行为。交通事故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中国的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确立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然使用这四个要素用犯罪来解释交通事故罪的特点。也就是说,交通轶事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唯一的标准就是犯罪的刑事构成。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罪的发生依赖于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意图不伤害他人,但在某种情况下,由于过失、疏忽、防卫过当等已造成严重犯罪或其他人死亡,两者的区别在于时间和空间的事故不一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昆明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昆明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云南省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一、适用范围本征地补偿方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疫情期间被辞退怎么举报?
      疫情期间被辞退怎么举报?可以找当地劳动局进行举报,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人身损害赔偿配偶可以是被抚养人吗?
      人身损害赔偿配偶可以是被抚养人吗?一、人身损害赔偿配偶可以是被抚养人吗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


·醉驾标准量刑标准如何规定的
      醉驾标准量刑标准如何规定的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法官解释说,醉酒驾驶行为对......


·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由于债务的转移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法律对债务转让的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须有有效债务存......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工伤赔偿金是因为一方身体受到伤害从而获得的补偿,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的规定,......


·不适用缓刑的条件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我国刑事法律当中,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是可以进行缓刑的。这是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政府采取的是宽大处理的政策。但是实际上很......


·劳动者个人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我们发现大多数时候都是由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有的时候单位因为不想承担责任就一直拖延进行认定,......


·夫妻离婚后又复婚财产怎么算
      夫妻离婚后又复婚财产怎么算一、夫妻离婚后又复婚财产怎么算?复婚之前的收入都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怎样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怎样的?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怎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存在以下情况所进行合同解除是有效的。1......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